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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南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大纲发布

来源:艺术高考

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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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广大考生准确把握我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内容和范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部分特殊类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试行)》(简称《说明》,《说明》分美术、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书法等五个类别,详见附件1-7),并自2020年起执行。现将《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转发给属地各高中学校,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务必让每位艺术类考生知悉,确保我省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顺利实施。

美术类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美术统考)是面向海南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美术专业的考生进行的专业基础技能测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等专业招生。美术统考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查考生的造型能力、表现能力、观察能力、技法运用能力以及艺术审美修养。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的美术统考成绩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考试科目与计分办法

(一)考试科目

素描、色彩和速写。

(二)计分办法

总分满分为250分,其中素描100分,色彩100分,速写50分。

评卷时各科分别使用百分制,考生总成绩=素描成绩×100%+色彩成绩×100%+速写成绩×50%。

三、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素描

1.考试内容范围:人物头像

2.考试形式:根据考题提供的人物图片与规定内容进行表现。

3.考试用具和材料要求:素描纸(考点提供),限用黑色铅笔或黑色炭笔(自备),画板或画夹及相关绘画用具(自备)。不得在卷面上喷洒任何固定液。

4.考试时间:150分钟。

成绩评定知识要点:(1)画面构图、比例;(2)人物形体结构、透视、空间;(3)素描理解能力和表现技法。

5.评分标准

(1)A类卷(90-100分)

①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造型准确,有良好的表现能力(包括比例、动态、结构透视、特征、神态、空间关系等);

③正确理解对象结构及体面关系,并能很好地表现;

④画面素描关系准确,表现生动,形体刻画深入,画面整体效果好,具有较好的艺术表现力。

(2)B类卷(80-89分)

①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造型准确,有良好的表现能力(包括比例、动态、结构透视、特征、神态、空间关系等);

③对对象结构及体面关系理解正确,并能完整地表现;

④画面素描关系准确,表现比较生动,形体刻画深入,画面整体效果良好。

(3)C类卷(70-79分)

①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造型较为准确,有较好的表现能力(包括比例、动态、结构透视、特征、神态、空间关系等);

③对对象结构及体面关系理解较为正确,并能较为完整地表现;

④画面素描关系较准确,表现比较生动,具备一定的形体刻画能力,画面整体效果较好。

(4)D类卷(60-69分)

①基本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具备一定的造型能力(包括比例、动态、结构透视、特征、神态、空间关系等),但把握欠准确;

③对人物结构关系有的基本认识,具备一定理解力和表现力。

④画面素描关系基本准确,形体刻画能力及画面整体效果一般。

(5)E类卷(0-59分)

①不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不具备基本的造型能力(包括比例、动态、结构透视、特征、神态、空间关系等);

③对人物结构和体面关系缺乏基本认识,理解和表现欠缺;

④画面整体效果差。

(二)色彩

1.考试内容范围:静物

2.考试形式:默写文字资料所描述的内容。

3.考试用具和材料要求:水彩纸或水粉纸(考点提供),限用水粉或水彩颜料(自备),画板或画夹及相关绘画用具(自备)。不得在卷面上喷洒任何固定液。

4.考试时间:150分钟。

成绩评定知识要点:(1)构图、透视、比例;(2)色彩关系与色调;(3)色彩表现能力。

5.评分标准

(1)A类卷(90-100分)

①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有明确的色调意识和良好的色感,画面构图及形体安排适当,色彩对比及调和关系明确;

③色彩与形体结合很好,表现生动,形体刻画深入,画面整体效果好,具有较好的艺术表现力。

(2)B类卷(80-89分)

①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色调意识较强,色感较好,画面构图及形体安排适当,色彩对比及调和关系准确;

③色彩与形体结合好,表现较生动,画面整体效果较好。

(3)C类卷(70-79分)

①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色调意识较强,色感较好,画面构图及形体安排较适当,色彩对比及调和关系比较明确;

③色彩与形体结合较好,表现较生动,略有缺点,但画面整体效果较好。

(4)D类卷(60-69分)

①基本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色彩对比及调和关系把握一般,色彩变化体现不鲜明;

③色彩与形体结合正确,表现不够生动,画面整体效果一般。

(5)E类卷(0-59分)

①不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对色调和画面色彩关系缺乏最基本的认识,色彩关系紊乱,不能画出必要的色彩变化,画面缺乏美感;

③画面整体效果差。

(三)速写

1.考试内容范围:指定场景下的人物速写。

2.考试用具和材料要求:素描纸(考点提供),限用黑色铅笔或黑色炭笔(自备),画板或画夹及相关绘画用具(自备)。不得在卷面上喷洒任何固定液。

3.考试时间:30分钟。

4.成绩评定知识要点:(1)构图、比例、透视、结构;(2)人物动态把握、形体概括能力;(3)场景再现能力。

5.评分标准

(1)A类卷(90-100分)

①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比例结构正确、动态特征鲜明,人物造型生动;

③具有很好的细节表现能力和艺术表现力。

④具备很好的生活观察能力和情境再现能力。

(2)B类卷(80-89分)

①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比例结构准确,动态特征比较鲜明,人物造型较生动;

③具有良好的细节表现能力。

④具备良好的生活观察能力和情境再现能力。

(3)C类卷(70-79分)

①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比例结构比较准确,动态特征比较鲜明,人物造型较生动;

③具有一定的细节表现能力。

④具备较好的生活观察能力和情境再现能力。

(4)D类卷(60-69分)

①基本符合考题规定及要求;

②比例结构基本正确、能够把握动态特征,人物造型一般;

③缺乏细节表现能力。

④具备一定的生活观察能力和情境再现能力。

(5)E类卷(0-59分)

①不符合试题规定及要求;

②比例结构不正确、不能够把握动态特征,人物造型较差;

③缺乏表现能力,画面效果差。

④缺乏生活观察能力和情境再现能力。

音乐类

一、考试性质与目的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音乐类统考),是面向海南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音乐类专业的考生组织的专业基础技能测试,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招生。音乐类统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查考生的音乐基础知识、音乐听觉能力、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的表现力、以及嗓音条件或器乐演奏的生理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的音乐统考成绩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考试科目与计分方法

(一)考试科目设置

演唱(声乐类)或演奏(器乐类)、视唱、乐理和听写。

(二)计分方法

总分满分为250分。其中演唱或演奏180分;视唱20分;乐理30分;听写20分。

各科目成绩分别按百分制计分;考生总成绩=演唱或演奏成绩×180%,视唱成绩×20%,乐理成绩×30%,听写成绩×20%。

三、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演唱(声乐类)

1.考查目标

通过考生所演唱的曲目,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语言、歌唱状态和音乐的表现能力等;

2.考试内容与方式

考生在本省说明规定的《演唱作品曲目库》中自选3首歌曲备考,现场在备考的曲目中随机抽取其中1首歌曲进行演唱。

3.考试要求

(1)考生必须从本省说明规定的曲目范围内选择歌曲备考,美声、民族或通俗不限;

(2)考试时自报曲目名称及作者,只报考号,不得透漏姓名等信息。

(3)考试时考生必须背谱演唱,不得自带伴奏,由考点统一提供伴奏。

(4)考生着装需得体大方,对是否着演出服不做要求。可淡妆,不提倡浓妆。

(5)中国歌剧选段及外国歌剧咏叹调不可移调演唱,否则将酌情予以扣分处理。

4.评分标准

(1)A等(90-100分)

声音条件好,音质纯净。有良好的科学发声方法,喉咙松弛,喉位稳定,有气息支撑。音准好、节奏准确、吐字清晰,演唱作品程度较难,能准确地掌握作品的风格,具有很强的艺术表现力,形象气质佳。

(2)B等(80-89分)

声音条件较好,音质纯净。有较好的发声方法,喉咙松弛,喉位稳定,有气息支撑。音准、节奏无误,吐字清楚,演唱作品程度较难,能较准确地掌握作品的风格,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形象气质佳。

(3)C等(70-79分)

声音条件一般,接受过科学发声训练。无发声障碍问题,喉咙较松弛,喉位较稳定,有一定的气息支撑。演唱作品完整,音准、节奏较准确,吐字较清楚,能演唱中等难度的作品,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形象较佳。

(4)D等(60—69分)

自然嗓音条件尚可,演唱方法基本正确。音准、节奏、吐字尚可,能演唱难度较小的作品并基本掌握作品的风格,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形象气质一般。

(5)E等(59分以下)

自然嗓音条件较差,演唱方法不正确,演唱作品不完整。音准差、节奏不准确、吐字不清楚。作品风格把握较差,表现力一般,曲目难度一般。

(二)演奏(器乐类)

1.考查目标

通过考生所演奏的器乐作品,测定考生正确的演奏方法、技术水平及音乐表现力等。

2.考试内容与形式

考生在本省说明规定的《器乐演奏曲目库》中选2首曲目备考,现场随机抽取其中1首曲目进行演奏。考生背谱演奏。

3.考试要求

(1)考生在本省考试说明规定的曲目表中自选曲目2首备考。

(2)除了钢琴外,乐器自备,但不得自带伴奏或伴奏CD。

(3)考生着装需得体大方,可淡妆,不可浓妆。

(4)考试时自报曲目名称及作者,只报考号,不得透漏姓名等信息。

(5)考生须背谱演奏,演奏的乐曲速度不得低于曲目规定的最低速度要求,考试时长不超过5分钟。

4.评分方式和标准

根据考生对音乐风格的把握、乐曲的完整性以及技术能力等方面,给予综合评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按键盘、民族、西洋等器乐类制定评分标准如下:分为A、B、C、D、E五个等级。

(1)A等(90-100分)

作品演奏完整。弹奏方法正确,音准、节拍、节奏好,并掌握较高的演奏技巧,演奏的曲目有较大的难度,作品风格把握较为准确,音乐表现力较强。

(2)B等(80-89分)

作品演奏完整。弹奏方法正确,音准、节拍、节奏较好,有一定的演奏技巧,演奏的曲目有一定的难度,作品风格把握尚好,有一定的音乐表现力。

(3)C等(70-79分)

作品演奏较为完整。弹奏方法较为正确,音准、节拍、节奏尚好,能掌握一般的演奏技巧;演奏的曲目难度一般,基本把握作品风格,音乐表现力尚可。

(4)D等(60-69分)

作品演奏基本完整。演奏方法基本正确,音准、节拍、节奏稍差,作品风格把握不够准确,缺乏音乐表现力。

(5)E等(59分以下)

作品演奏不够完整。弹奏方法不正确,音准、节拍、节奏差,不能把握作品风格,没有音乐表现力。

(三)视唱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的读谱能力、乐谱内容理解能力、音乐表现力等。

2.考试内容与方式

8小节五线谱单声部乐曲,现场抽题视唱。

3.考试范围

无调号的自然大、小调式,和声、旋律小调式及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2/4、3/4等拍子;节奏型包括均分、附点、后附点、切分、三连音及含有休止、连线等组合。

4.考试要求

(1)考试时,向评委报所抽题号,不得泄露个人姓名信息;

(2)当主考老师在钢琴上弹出视唱曲的第一个音后,考生按照试题要求,唱名清晰地划拍或击拍视唱。

5.评分标准

(1)A等(90-100分)

音准、节奏、流畅与完整、音乐表现均为优秀。

(2)B等(80-89分)

音准、节奏正确、视唱完整流畅,音乐表现良好。

(3)C等(70-79分)

音准、节奏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无音乐表现。

(4)D等(60-69分)

音准、节奏基本正确、视唱不够完整,无音乐表现。

(5)E等(0-59分)

音准、节奏不正确的,视唱不完整;不识谱、不能视唱的不给分。

(四)基本乐理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掌握的音乐基础知识及运用音乐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考试内容范围

(1)音的概念、音高、时值、音的分组、音律、等音、半全音类别等。

(2)记谱方式、省略记号、演奏法记号、装饰音、常用音乐术语等。

(3)节奏节拍:各种节奏、节拍及其音值组合法。

(4)音程:自然音程与变化音程、单音程与复音程、音程的转位、等音程、协和音程与不协和音程等。

(5)和弦:原位及其转位的三和弦、七和弦、等和弦等。

(6)调式:自然、和声、旋律三种大、小调式、以五声音阶为基础的民族调式。

(7)调的关系:关系大小调、同宫系统各调、同主音调和等音调。

(8)移调。

(9)调式变音与半音阶等。

(10)转调:大、小调式的近关系转调等。

3.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形式;考试时长60分钟。

(五)听写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的音乐听觉能力、音乐记忆力、乐谱书写能力等。

2.考试内容范围

(1)旋律音程。

(2)和声音程听辨:八度内自然音程,性质与音高。

(3)和弦听辨:四种三和弦原位及其转位,性质与音高。

(4)节奏听写:4-6小节,2/4、3/4拍子;听辨常见节奏型及组合(均分、附点、后附点、切分、三连音及含有休止等组合)。

(5)单声部旋律听写:不超过8小节,无调号的自然大、小调式,和声、旋律小调式或中国民族五声性调式,2/4或3/4拍子。

3.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考试时长40分钟。

4.考试要求

根据语音提示,在答题纸上作答。采用五线谱记谱方式,简谱记谱不得分。

附件1: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大纲之演唱曲目库

附件2: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大纲之器乐演奏曲目库

播音与主持类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播音与主持专业统一考试(简称播音与主持统考)是面向海南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播音与主持专业的考生进行的专业技能测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科主持与播音专业招生。播音与主持统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查考生的语音条件、思维能力、语言表现能力和综合艺术素质。普

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的播音与主持统考成绩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考试科目与计分办法

(一)考试科目

新闻播报、作品朗读、即兴主持和才艺展示。

(二)计分办法

四个科目满分为250分。其中新闻播报为60分;作品朗读为60分;即兴主持80分;才艺展示50分;

各科目采取百分制现场评分;

考生总成绩=新闻播报成绩×60%+作品朗读成绩×60%+即兴主持成绩×80%+才艺展示成绩×50%

三、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新闻播报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的普通话水平;对作品的理解力、表现力。

2.考试内容

播报指定的新闻稿件,篇幅300字左右。

3.考试形式

面试。

4.考试要求

考试时考生只报考号及所抽到的题号,不得透露姓名等信息;考生播报限时1.5分钟;考后将题签交给监考员,不得将题签带出场外。

5.评分标准

依据普通话水平、声音条件、文字语言感受力、有声语言表现力、态势语言表现力、仪容仪表等六个方面进行评分。

(1)A等(90-100分):普通话标准;嗓音条件好,声音清晰、悦耳;形象好、仪表端正;对文字语言的理解感受能力强;能很好地运用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创作性地表现作品。

(2)B等(80-89分):普通话较标准;嗓音条件较好;形象好、仪表端正;对文字语言有基本的理解和感受,能运用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较流畅、完整地表现作品。

(3)C等(70-79分):普通话语音基本标准;嗓音条件较;形象好、仪表端正;对文字语言有基本的理解和感受,有声语言、态势语言有基本的表现力。

(4)D等(60-69分):有方言语调,嗓音条件一般;形象好、仪表端正;对文字语言稍有理解、感受,有声语言、态势语言表现力一般。

(5)E等(59分及以下):方言语调严重,音质差,对文字语言没有理解、感受,有声语言、态势语言表现力差。

(二)作品朗读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的普通话水平;对作品的理解力、表现力。

2.考试内容

朗读指定的文学作品,节选自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外现代文学作品,体裁不限;篇幅350字左右。

3.考试形式

面试。

4.考试要求

考试时考生只报所抽到的题号,不得透露姓名等信息;朗读限时2分钟;考后将题签交给监考员,不得将题签带出场外。

5.评分标准

依据普通话水平、声音条件、文字语言感受力、有声语言表现力、态势语言表现力五个方面进行评分。

(1)A等(90-100分):普通话标准;嗓音条件好,声音清晰、悦耳; 形象好、仪表端正;对文字语言的理解感受能力强;能很好地运用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创作性地表现作品。

(2)B等(80-89分):普通话较标准;嗓音条件较好;形象好、仪表端正;对文字语言有基本的理解和感受,能运用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较流畅、完整地表现作品。

(3)C等(70-79分):普通话语音基本标准;嗓音条件较好;形象好、仪表端正;对文字语言有基本的理解和感受,有声语言、态势语言有基本的表现力。

(4)D等(60-69分):有方言语调,嗓音条件一般;形象好、仪表端正;对文字语言稍有理解、感受,有声语言、态势语言表现力一般。

(5)E等(59分及以下):方言语调严重,音质差;形象好、仪表端正;对文字语言没有理解、感受,有声语言、态势语言表现力差。

(三)即兴主持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在交流语境中口语表达及对话题驾驭能力、思维敏捷程度、临场心理控制能力、语言组织能力、沟通能力。

2.考试内容

根据提供的题材或题目要求,模拟相关节目组织主持词,并进行即兴主持。

3.考试形式

面试。

4.考试要求

考试时考生只报所抽到的题号,不得透露姓名等信息;不得拿提纲或讲稿;要求内容健康,观点正确,主题明确;语言结构完整、合理,层次清楚;语流顺畅,语法规范;限时2分钟;考试结束后不得将题签带出考场外。

5.评分标准

依据主持状态、内容结构设计、思想观点立场、即兴组织语言的能力、普通话的规范程度从五方面进行评分。

(1)A等(90-100分):主持状态积极,交流感强,具有很好的感染力和亲和力;内容结构完整,层次清晰;逻辑思维能力强,表述的观点立场鲜明、正确;

即兴口语表达能力强,能依据所给材料的内容流畅地进行阐述和议论,准确清晰地表达思想观点;普通话语音规范、标准。

(2)B等(80-89分):主持状态较积极,有交流感,有一定的亲和力;内容结构完整、层次清晰;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述的观点立场正确;

即兴口语表达能力好,能依据所给材料的内容较流畅地进行阐述和议论,较清晰地表达思想观点;普通话语音没有成系统的错误。

(3)C等(70-79分):主持状态一般、有交流意识,具备一定的观点立场,能依据所给材料把内容大致讲清楚,稍有方言语调。

(4)D等(60-69分):主持状态不放松、缺乏交流感,观点立场不鲜明,能依据所给材料讲出大概意思,有方言语调。

(5)E等(59分及以下):主持状态不积极、没有交流感,基本没有观点立场,内容表述不清,方言语调较重。

(四)才艺展示

1.考查目标

考查考生的综合艺术素质。

2.考试内容

自选演唱、演奏、舞蹈、曲艺、其它类等,艺术形式不限。

3.考试形式

面试。

4.考试要求

考生自备曲目和所需器材;节目不超过4分钟。

5.评分标准

(1)演唱类评分标准

a、嗓音条件好,声音自然、流畅,咬字清晰;

b、音准、节奏无明显出入;

c、歌曲演唱完整,熟练,并有一定的技能技巧和唱功。

d、表情自然大方,富有感染力。

e、理解歌曲内容,表现力强;

(2)演奏类评分标准

a、乐曲健康向上;

b、技术娴熟,演奏连贯流畅,艺术表现力强;

c、乐曲风格把握准确,音乐表现生动、形象;

d、台风落落大方,精神面貌好;

e、音色优美,富有感染力。

(3)舞蹈类评分标准

a、内容健康;

b、形象好;

c、肢体协调,舞姿优美;

d、服装适合舞蹈内容、风格;

e、根据舞蹈内容与风格,表情自然大方,有感染力。

(4)曲艺类评分标准

a、内容健康向上;

b、对所表演的曲艺种类有较准确的把握,具有一定的基本功;

c、吐词清晰,发音准确,表演生动形象,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

(5)其他类评分标准

a、内容健康向上。

b、表演大方、得体,情感真挚,有强烈的感染力。

c、服饰搭配符合作品的风格特色。

每种才艺均按五个等级进行评分:

A等90-100分;

B等80-89分;

C等70-79分;

D等60-69分;

E等59分及以下。

舞蹈类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舞蹈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舞蹈统考)是面向海南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舞蹈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的舞蹈专业基础技能测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舞蹈学、舞蹈表演、舞蹈编导等专业招生。舞蹈类统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查考生的基础身体条件、节奏感、协调性和对舞蹈风格的把握能力、表现能力和表演能力。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的舞蹈统考成绩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考试科目和分值

(一)考试科目设置

基础测试、剧目表演和即兴表演

(二)分值

总分250分,其中基础测试100分、剧目表演110分、即兴表演40分。

各科目均按百分制评分。

考生总成绩=基础测试成绩×100%+剧目表演成绩×110%+即兴表演成绩×40%。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

(一)基础测试

1.考查目标

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有舞蹈专业应有的身体能力,是否经过了系统、扎实的基本功训练。考试主要从形体条件,软开度,旋转、弹跳、翻身、翻腾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

2.考试内容

(1)形体条件,软、开度(搬左、右前、旁、后腿,下腰)

(2)基本功

①规定动作:平转、串翻身(男生可以蹦子)、大跳;

②自选动作:可选择三项技术技巧动作进行单一展示,与规定动作不能重复。

3.考试形式

面试。

4.考试要求

(1)考生自备练功服(女:体操服、裤袜;男:练功服)。

(2)考前到考点抽取考试场次和考号,按顺序参加面试。

5.评分标准

(1)A等(90-100分)

有极好的学习舞蹈的基本形体素质(身高、身材、五官等)。有极好的腰、腿、肩的“软”、“开”度基础,准确掌握“开、绷、直、立”。有极好的控制能力及弹跳能力,动作的力度感和稳定性极好,并熟练的掌握多种难度较高的舞蹈技术、技巧动作;

(2)B等(80-89分)

有较好的学习舞蹈的基本形体素质(身高、身材、五官等)。有较好的腰、腿、肩的“软”、“开”度基础,准确掌握“开、绷、直、立”。有较好的控制能力及弹跳能力,动作的力度感和稳定性良好,并掌握一定难度较高的舞蹈技术、技巧动作;

(3)C等(70-79分)

有良好的学习舞蹈的形体素质,有较好的“软”、“开”度基础以及弹跳力与稳定性,掌握舞蹈基本的技术、技巧动作。

(4)D等(60-69分)

具备基本的形体条件,有一定的“软、开”度基础和弹跳能力,及基本的舞蹈发展潜力。

(5)E等(59分以下)

协调性差,形体基本素质较差,不具备舞蹈发展的基本潜力。

(二)剧目表演

1.考查目标

主要考查考生身体协调性、舞蹈表演基本素质和对舞蹈作品的理解力、表现力,要求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舞蹈作品基本韵律和风格特点,具备舞蹈的身体素质、技术、情感和形象表现力。

2.考试内容

自选或自编舞蹈片段一个,时间为70秒内。舞蹈种类包括古典舞、民间舞、芭蕾舞、现代舞和当代舞等。

3.考试形式

面试。

4.考试要求

(1)考生自备舞蹈表演音乐,介质为CD或U盘,格式为MP3。

(2)服装自备;考生根据随机安排的考试场次及考号顺序考试。

5.评分标准

(1)A等(90-100分)

舞蹈动作流畅协调,舞姿优美敏捷。情绪饱满自然,表现力极为突出,舞蹈与音乐和谐一致,节奏感强,风格把握正确。有极好的从事舞蹈专业的发展潜力。

(2)B等(80-89分)

舞蹈动作流畅协调,舞姿优美敏捷。情绪饱满自然,表现力强,舞蹈与音乐和谐一致,节奏感强,风格把握正确。有较好的从事舞蹈专业的发展潜力。

(3)C等(70-79分)

舞蹈动作协调,舞蹈风格把握良好,舞姿较为规范,情绪良好,节奏感良好,有从事舞蹈专业的发展潜力。

(4)D等(60-69分)

基本能把握舞蹈的风格特点,有基本的表现力,音乐与舞蹈基本一致,节奏基本正确。

(5)E等(59分以下)

舞蹈动作呆板、僵硬,节奏感差,不能完成舞蹈动作,不具备从事舞蹈专业的潜力。

(三)即兴表演

1.考查目标

主要考查考生的节奏感和用肢体语言表达特定音乐情感的能力,以及对不同风格音乐的理解与诠释,用舞蹈准确、生动地表现出音乐的内涵。

2.考试内容

根据随机播放音乐的风格、节奏、情绪等进行即兴表演。

3.考试形式

面试。

4.考试要求

(1)自备练功服,可以使用道具。

(2)考生根据随机安排的考试场次及考号顺序考试。

(3)考试时间:不超过80秒。

5.评分标准

(1)A等(90-100分)

能够准确把握音乐的风格、类型及节奏,具备很好的想象力,肢体动作与音乐主题和谐统一,整体情绪表现力突出。

(2)B等(80-89分)

能够准确把握音乐的风格、类型及节奏,具有较好的想象力,肢体动作与音乐主题和谐统一,整体表现力较好。

(3)C等(70-79分)

能够良好的把握音乐风格、类型及节奏,具备良好的表现力。

(4)D等(60-69分)

舞蹈动作与音乐基本吻合,有一定的节奏感,具有一定的表现能力。

(5)E等(59分以下)

舞蹈动作与音乐完全不吻合,不能顺利完成即兴表演。

书法类

一、考试性质和目的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书法类专业统一考试(简称书法统考)是面向海南省报考普通高校书法学专业的考生进行的专业基础技能测试,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书法学类专业招生。书法统考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查考生的书法临帖基础和书法创作能力。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的书法统考成绩和高考成绩,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考试科目与计分方法

(一)考试科目:临摹(一)、临摹(二)和创作。

(二)计分方法:总分满分250分,其中临摹(一)80分、临摹(二)70分、创作100分。

评分时各科目分别采取百分制;考生总成绩=临摹(一)成绩×80%+临摹(二)成绩×70%+创作成绩×100%

三、考试内容及要求

(一)临摹(一)(篆隶楷三选二临摹)

1.考查目标:《临摹(一)》考察考生熟练掌握篆、隶、楷书体的特征、技法和准确临摹能力。

2.考试内容范围:篆、隶、楷书体的古代碑帖。根据试卷提供的碑帖和题目要求,三选二进行临摹。每种书体碑帖要求临摹字数不少25个字,不超过40个字。

3.考试要求

(1)临摹必须忠实于原帖的技法与风格特征,按试题提供的复印件的字数、排序进行临摹,不得擅自更改。

(2)考生必须在考试专用宣纸上临摹,考试用具(毛笔、墨汁、砚台、毛毡、草稿纸等)自备。

(3)考生不得落款,不得在答卷上署名、钤印,可折叠格线但不得画界格和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规处理。

4.考试时长:80分钟

5.评分标准

(1)A等(90-100分):技法娴熟,笔法、字形、风格精准于原帖,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完整协调。

(2)B等(80-89分):技法比较熟练,笔法、字形、风格准确于原帖,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完整协调。

(3)C等(70-79分):技法运用较合理,笔法、字形、风格基本准确于原帖,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完整。

(4)D等(60-69分):技法运用不太合理,笔法、字形、风格与原帖有所出入,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不够完整。

(5)E等(0-59分):技法运用不合理,笔法、字形、风格与原帖出入较大,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不完整。

(二)临摹(二)

1.考查目标

《临摹(二)》考查考生熟练掌握行、草书体的特征、技法和准确临摹能力。

2.考试内容范围:行、草书体中的古代碑帖。根据试卷提供的碑帖复印件和题目要求进行临摹,每种书体碑帖临摹字数不少于25个字,不超过40个字。

3.考试要求

(1)临摹必须忠实于原帖的技法与风格特征,按试题提供的复印件的字数、排序进行临摹,不得擅自更改。

(2)考生必须在考试专用宣纸上临摹,考试用具(毛笔、墨汁、砚台、毛毡、草稿纸等)自备。

(3)考生不得落款,不得在答卷上署名、钤印,可折叠格线但不得画界格和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规处理。

4.考试时间:50分钟

5.评分标准

(1)A等(90-100分):技法娴熟,笔法精准,线条流畅,字形、风格、气息准确于原帖,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完整协调。

(2)B等(80-89分):技法比较熟练,笔法准确,线条流畅,字形、风格、气息较准确于原帖,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完整协调。

(3)C等(70-79分):技法运用较合理,笔法基本准确,线条较流畅,字形、风格、气息基本准确于原帖,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完整。

(4)D等(60-69分):技法运用不太合理,笔法不够准确,线条不流畅,字形、风格、气息与原帖有所出入,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不够完整。

(5)E等(0-59分):技法运用不合理,笔法不准确,线条呆滞,字形、风格、气息与原帖出入较大,符合原帖复印件文字顺序,作品章法不完整。

(三)创作

1.考查目标:考查考生熟练掌握某种书体的创作能力。

2.考试内容范围:在篆、隶、楷、行、草中自选一种书体,按指定的古诗文进行书法创作。包括古诗、词、文言文,字体为繁体字,字数不少于25字,不超过40字。

3.考试要求

(1)考生任选一种书体完成创作,要求竖式书写。

(2)考生须按试题规定的文字内容答题,不得更改、增加或减少文字内容,不得出现错字、别字;字体须繁简统一;勿写标点符号。

(3)创作作品不得落款,试卷上不得署名、钤印,可折叠格线但不得画界格和做其它任何标记,否则按违规处理。

(4)考生必须在考试专用宣纸上创作,考试用具(毛笔、墨汁、砚台、毛毡、草稿纸等)自备。

4.考试时间:50分钟

5.评分标准

(1)A等(90-100分):技法娴熟,取法明确,笔法、字形、章法运用得当,作品完整协调,无错字、别字、漏字,无繁简混用。

(2)B等(80-89分):技法较熟练,取法明确,笔法、字形、章法运用较为得当,作品完整较协调,无错字、别字、漏字,无繁简混用。

(3)C等(70-79分):技法较合理,取法较明确,笔法、字形、章法运用基本得当,作品基本完整,无错字、别字、漏字,无繁简混用。

(4)D等(60-69分):技法不够合理,取法不够明确,笔法、字形、章法运用不够得当,作品不够完整,有错字、别字、漏字、繁简混用但情况不严重。

(5)E等(0-59分):技法不合理,取法不明确,笔法、字形、章法运用不当,作品不完整,错字、别字、漏字、繁简混用情况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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